1、精神病是一種特殊的疾病,病人發病期間,不能正確認識自身的疾病狀況,往往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,需要家屬、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協助就診或辦理相關手續。
2、病人門診就診后,其疾病狀況須符合《疾病診斷標準》
3、方可收住院。
4、辦理住院手續應提供病人的真實身份材料,病人應由其家屬、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陪同護送至住院病房并履行相關手續(介紹病史、簽署知情同意書等)。
5、病人如果沒有直系親屬陪診,應由指定監護人如工作單位、街道、居委會等相關機構送診并辦理住院手續。
6、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由市救助管理站、街道或民政部門開具介紹信等相關證明方可收住院。
7、病人收住院時,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病人住院期間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,以及病人和家屬應遵守的醫院住院管理制度。
8、病人入院后,在沒有進行全面檢查前必須采取食具隔離,以防止傳染病蔓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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