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探訪者必須按規定時間來訪。
二、 探訪時家屬首先應征得病房同意方可探視,對于精神癥狀活躍、興奮等病人可暫緩探視。
三、 探訪每次原則上只限二人,七歲以下兒童來訪一般不予接待。
四、 探訪應在指定地點,探訪者如需領病人離開病房時,須經工作人員準許。
五、 門崗應主動向來訪者介紹探訪注意事項,熱情接待,認真解答家屬提出的問題,家屬如發現病人有異常情況時應向醫生匯報。
六、 保持室內衛生,不得給病人吃一些不衛生食物。家屬留給病人食物、物品,應交給門崗值班人員,寫上病人姓名,交主管保管。
七、 探訪者不得把火柴、剪刀、繩帶、玻璃器皿、器械等危險物品以及現金、貴重物品、藥品交給病人,也不準許為其他病人發信或打電話。
八、 探訪人員不論本市、外市概不留宿。